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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条款

生效版本日期:2026年11月3日

本条款以法文撰写。如有翻译,以法文版本为准。

第 1 条 · 目的与适用范围

1.1 本销售通用条款适用于 SupplyChine Limited 提供的服务与销售。该公司依香港法律注册成立,注册地址为 Room 5003, 5/F, Yau Lee Centre, 45 Hoi Yuen Road, Kwun Tong, Kowloon, Hong Kong,商业登记号码 79832280(以下简称「SupplyChine」)。

1.2 本条款仅适用于专业客户(以下简称「客户」)。SupplyChine 不与消费者订立合同。

1.3 本条款涵盖三种服务形式:

1.4 各项服务的专属文件优先于本条款,顺序如下:服务合同或委托书,其次为采购订单或已接受的形式发票。本条款适用于上述文件未作约定的全部事项。

1.5 签署委托书、合同、采购订单或接受形式发票,即视为接受本条款。客户的采购通用条件仅在 SupplyChine 书面接受后方才适用。

第 2 条 · 合同的成立

2.1 每项服务均以委托书或服务合同开始,其中载明需求、工作范围、交付文件及费用条件。

2.2 委托书经签署,或经客户以邮件确认同意范围与价格后成立。除另有说明外,报价有效期为七个工作日。

2.3 单次委托中,客户接受相应形式发票后,货物订单即为确定订单。长期合作中,客户书面确认采购订单后,订单即为确定订单。

2.4 未经客户书面同意,不会向任何制造商下单。

第 3 条 · SupplyChine 的承诺

3.1 SupplyChine 以审慎与诚信履行委托,维护客户利益。在制造商的寻找、核实与跟进方面承担尽力义务。

3.2 对制造商的核实包括其合法存续情况、各项资质,以及在委托约定的情况下对入选制造商的实地走访。对制造商出具证书的核查以书面材料为限,并受可获取信息的限制。

3.3 每个重要阶段均向客户提交书面文件:通话纪要、工厂走访报告、采购订单、阶段报告或任务报告,视服务形式而定。

3.4 如某项需求在中国市场确无满意方案,SupplyChine 会立即告知客户,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替代方案。

第 4 条 · 客户的承诺

4.1 客户须提供完整准确的需求:规格、数量、所需标准与认证、时间及目的地方面的限制。

4.2 客户以书面方式确认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各个环节,特别是制造商的选择、下单及货物发运。

4.3 客户在目的地国家以进口方身份行事。除另有书面约定外,客户须核实产品符合当地适用规定,办理海关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与税费。

第 5 条 · 价格

5.1 价格以委托书、合同、形式发票或采购订单所载为准,均为不含税价格,并以文件注明的货币表示。

5.2 单次委托中,货物价格为固定价格,已包含 SupplyChine 的报酬。长期合作中,SupplyChine 的报酬由服务合同确定。

5.3 除另有说明外,价格不含运输费、保险费及第三方机构检验费。该等费用将在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前告知。

第 6 条 · 付款

6.1 寻源委托的服务费于下单时支付,在工作开始之前结清。

6.2 货款按形式发票载明的付款计划支付。

6.3 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。汇款方的银行手续费由客户承担。客户以文件所载货币以外的货币付款时,汇兑差额由其承担。

6.4 SupplyChine 不代客户垫付资金。任何付款延迟将相应推迟生产与发运。

6.5 付款安全。SupplyChine 的银行账户信息载于其形式发票与发票之上,绝不会仅通过邮件变更。如您收到变更账户信息的要求,请在汇款前拨打法律声明中列明的电话与我们核实。

第 7 条 · 逾期付款

7.1 任何到期未付款项,无需催告即依法产生逾期利息,利率以发票载明为准;未载明的,按每月 1.5 % 计算。

7.2 客户还应偿还为追收欠款而发生的合理费用。

7.3 发生逾期付款时,SupplyChine 可暂停履行委托及进行中的订单,直至款项全部结清。

第 8 条 · 时间安排

8.1 寻源、生产与运输所需时间仅供参考,取决于需求的完整程度以及制造商与承运人的响应速度。

8.2 春节及十月初的黄金周假期期间,中国大部分工厂停工。SupplyChine 在向客户提出的时间安排中会予以考虑。

8.3 仅在与客户书面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,延迟才产生违约金。

第 9 条 · 发货前检验

9.1 发货前,SupplyChine 按委托约定,通过书面材料、照片与视频或到工厂现场检验货物,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交意见。

9.2 客户可要求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。SupplyChine 在报价获接受后予以安排。

9.3 未经客户书面确认,货物不得出厂。

9.4 SupplyChine 的检验用于核实货物与订单以及已确认的样品或技术要求相符,不能替代技术鉴定或制造商的质量保证。

第 10 条 · 交付、运输与风险转移

10.1 交付与风险转移依形式发票或采购订单载明的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(Incoterms® 2020)执行。未载明的,货物按 FOB 条件在中国起运港交付。

10.2 运输委托第三方承运人完成。委托有约定时,SupplyChine 负责安排运输及运输单证。可应客户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投保货物保险。

10.3 货物抵达后,客户应查验货物,并按运输合同规定的形式与期限向承运人提出保留意见,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SupplyChine。SupplyChine 协助客户向承运人及保险人索赔。

第 11 条 · 符合性与质量保证

11.1 收货时发现的任何不符情况,应在收货后八个工作日内附照片以书面形式告知 SupplyChine。

11.2 单次委托中,SupplyChine 作为卖方,依法律规定对货物与已接受形式发票的符合性负责,并援引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以取得更换、维修或退款凭证。

11.3 长期合作中,货物由制造商提供并载于采购订单的质量保证覆盖。SupplyChine 协助客户主张权利:书面索赔、交涉以及更换或维修的跟进。

第 12 条 · 责任

12.1 SupplyChine 对其在履行委托过程中的过错负责,但不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负责:需求不完整或不准确、客户付款延迟,或客户在 SupplyChine 书面建议之外自行作出的决定。

12.2 SupplyChine 不对间接损害负责,例如经营损失、营业额损失或机会损失。

12.3 除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、人身伤害,或法律禁止设定此类限额的情形外,SupplyChine 的责任以如下金额为限:服务方面,以相关委托所收取的服务费为限;销售方面,以相关货物的价格为限。

第 13 条 · 保密

13.1 SupplyChine 与客户对双方交换的技术、商业及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。该义务在委托期间及委托结束后两年内持续有效。

13.2 SupplyChine 仅向制造商提供其报价与生产所必需的信息。

第 14 条 · 所推介的制造商

14.1 寻找与核实制造商是 SupplyChine 工作的核心。SupplyChine 向客户推介制造商后,除非取得 SupplyChine 书面同意,客户承诺在委托期间及委托结束后两年内,不直接与该制造商交易,也不通过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进行交易。

14.2 违反该承诺的,客户应赔偿 SupplyChine 因此遭受的损失,委托书或合同中更具体的条款不受影响。

第 15 条 · 交付的文件

15.1 SupplyChine 制作的比较表、报告、走访纪要及其他文件,在委托款项全部结清前归其所有。

15.2 付款后,客户可将其用于自身需要,但未经 SupplyChine 书面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提供。

第 16 条 · 不可抗力

16.1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承担责任。不可抗力指超出其控制、不可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,例如自然灾害、疫情、武装冲突、行政命令关闭工厂或官方出口限制。

16.2 受阻一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。如障碍持续超过六十日,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委托且无需赔偿,已完成工作的应付款项仍须支付。

第 17 条 · 合规与制裁

17.1 SupplyChine 与客户遵守有关反腐败、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适用规定,以及制裁与出口管制措施。

17.2 客户保证所支付资金来源合法。SupplyChine 可要求客户提供其自身核查所需的证明材料。

第 18 条 · 客户取消

18.1 已开始的委托,其服务费仍归 SupplyChine 所有。

18.2 已确定的货物订单,仅在取得制造商同意后方可取消。制造商主张的取消费、仓储费或变更费用由客户承担。

第 19 条 · 个人数据

SupplyChine 依其网站上公布的隐私政策处理客户及其联系人的个人数据。

第 20 条 · 适用法律与争议

20.1 本条款及其所规范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,排除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维也纳公约)的适用。

20.2 发生分歧时,双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先行友好协商。

20.3 协商不成的,争议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专属管辖。但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紧急或保全措施。

第 21 条 · 其他规定

21.1 若某一条款被认定无效,其余条款继续适用。

21.2 未就某项违约行为主张权利,不构成对日后主张该项权利的放弃。

21.3 本条款以法文撰写。如有翻译,以法文版本为准。

21.4 适用版本为下单之日有效的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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